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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翻译

契约是两人以上相互间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契约法所关心的是实现所约定的义务。通常,契约责任是以自由同意为基础的(契约自由原则)。

  双方合意签订具法律效力之契约的法律行为称为契约行为。

  相关各方共同订立并遵守的条约文书:契约既固,未旬,综果降。特指有关买卖、借贷、委托等事项的文书字据:按原契约履行义务。

  合同也可以叫做契约,契约一词出现的早一些,从古代就有契约这个概念,后来有了合同法,合同一词要严格一些,规范一些.它们之间也有区别契约一般是目的对立而达成的协议,合同是目的相同而达成的协议。现实中应用时合同与契约是没有区别的,是一个概念.

  我国行政法著述上,对行政契约概念界定的论争主要集中在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上。在形式标准上,大多数学者认为行政主体和其他行政主体或相对人间可以缔结行政契约;也有学者认为仅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存在缔结行政契约的可能性,而将行政机关间签订的合同排斥在行政契约范畴之外,另称之为行政协议,其理由是行政机关间的合同不适用“行政优益权”原则,且不宜由法院主管。

  在实质标准上,行政法学论著中有的表述为“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某些目标”或“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目的”,有的表述为“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但其实质上都意在表达行政契约所追求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目的。因此,从实质上讲,我国行政法学者对行政契约的实质标准均采“行政目的说”,只是行文方式不同而已。

日本东京外国语大学国立亚非语言文化研究所于2001年3月出版了由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主编的《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 第一卷史料编》一书。全书用铜版纸印制,精装,大16开305页,装帧十分精美。书中将契约原件的照片和全文排版并列印刷,每件之首撰有简约说明文字,便于读者对比理解。这可以说是一部非常珍贵的我国苗族旧时契约文献的汇编。   

书中所收苗契,主要是贵州省锦屏县文斗寨和平鳌寨苗族先人们所留下的林业契约。我国贵州省民族研究所的杨有赓先生,年轻时即进行民族学研究的田野调查工作,1960年代,他在贵州苗寨收集了200多份清代苗族的林契,进入80年代以后,杨先生先后有研究苗族契约的论文问世,引起日本学者的注意,日本学习院大学的武内房司先生,连续三次赴锦屏考察,他们一起在苗寨又收集到苗族同胞珍藏了几代人的600多份林契。这两次的收集成果,组成了现在这本汇编。这些契约绝大多数是杨先生为出此书从当地苗族群众中借出来的,由于得到日方资助,所以该书在日本出版。   

这些苗契使用汉字写成,最早的一件订立于乾隆元年(1736年),最晚的一件订于民国39年(1950年)。所有契约按性质分为如下几类,每类都按年代顺序排列:A、山林卖契283件;B、含租佃关系的山林卖契277件;C、山林租佃契约或合同87件;D、田契55件;E、分山、分林、分银合同90件;F、杂契(包括荒山、菜园、池塘、屋坪、墓地之卖契及乡规民约、调解合同等)45件;G、民国卖契20件。   

经过认真收集和精心整理的这些契约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和文献学意义。

一、它们充实了我国契约研究的文化宝库。我国是有着长期封建社会历史的文明古国,随着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发展,私人土地的买卖、典当、租佃、招佃以及银钱借贷等,形成了大量的契约文献,这些文献既真实直接地反映了当时社会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同时本身也作为制约人们交易行为的特殊手段直接参与到经济生活中去,并发挥作用。这些东西理所当然地引起了史学家们的重视,上个世纪90年代,各地契约文书的整理出版即成风气,徽州文书以其数量和规模最为有名。1993年以后相继有《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等史料问世。这些资料都成了研究我国古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文献,但这些契约主要都是反映汉族的情况。近年台湾学界也注意到契约文书研究的重要性,兴起编辑出版之风。为了研究汉族和当地土著民族的关系,他们已将大量平埔族的古文书整理刊印出来,比如台湾中央研究院1993年出版的《台湾平埔族文献资料选集》(上下册)等。而我们大陆学者利用少数民族契约文书研究当地社会历史的发展还十分不够,苗契一书的出版,填补了这方面史料的空白和遗缺,为我国契约文化的研究充实了重要内容。   

二、苗契具有民族学研究的珍贵价值。我国现存的大量契约文书,一般都产生在历史上文化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而且多为较先进的汉民族所签订。少数民族由于封建王朝的民族歧视和压迫政策,大多生活在偏僻山区,那里几乎与外界隔离,文化落后,经济发展迟缓,他们留下的契约文书十分罕见。过去很多学者在研究中,注意和强调了汉族移民在开发西南地区中发挥的作用,而很少有人能站在当地少数民族的立场来说明他们在相对封闭环境中的生存状况及与外界的联系,他们社会发生的历史性变化,以及他们在这种变化中扮演的角色。除去一些观念认识上的问题外,文字资料的缺乏也是一个重要问题。这批苗契对于研究西南土著民族的社会,有着重要的价值。这批契约文书虽然是使用汉文签订的,却都是在苗族内部形成的,足可以真实反映苗族群众的经济活动和各种行为方式,为研究人员提供了说明问题的依据。   

三、可以对清朝及民国年间贵州锦屏地区苗族的经济生活有新的认识。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基本是以农立国,重农轻商,土地是人们追求的主要财富,所留契约大都是反映土地买卖、租佃关系的,而有关山林的契约却极少。这一是由于生长于崇山峻岭之中的林木,由于交通等关系,很难成为商品流通;再者人们如需用木材,都以砍伐自然林为主,很少有人工营造树林,大家并不签约,即有签约,林子砍完,成了荒山秃岭,契约也就没用了。林木生长周期长达数十年,不像农田一年一收,这种周期的差异,当然要影响到人们的经营和生活方式。林木生长时间这么长,使人们很难以种植林木为生,我国历史上开荒砍伐山林之情况极为普遍,而较难见到规模性的人工造林,更难见林业上的租佃关系。贵州清代生活在深山老林里的苗族同胞,靠山吃山,他们一方面要以自然的山林为生,一方面又为了维持、改善自己的生存条件,经营栽培着林木,并由此形成一系列的买卖租佃关系,自然而然的防止着破坏性的开采,形成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这种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比只是单纯的政府行为要更有生命力。这些契约对研究清代以至民国期间苗族人民的特殊经济生活,对研究我国林业发展史都有重要意义,正好为我们从民族的、经济的、林业的多个方面提供了一批宝贵的原始资料。   

四、对少数民族契约文献的收集有巨大的启示作用。契约文献可以算少数民族古籍的一种。我国一些少数民族有自己的文字,一些使用汉字,无论何种文字签订的契约,都反映了当时当地特定民族的政治、经济、历史状况,有着重要的文献学意义。现在这些东西已越来越少,一方面由于历史变迁,自然损毁,另外解放后,历经土改、文革,这些契约大都作为封建遗物被付之一炬,所存日见稀少。就笔者所知,还有其他一些民族有零星分散的契约档案存在,如维吾尔族、藏族等,都应尽快整理出版,作为重要资料保存,以利研究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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